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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9 00:32:23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工作,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全面落实,推进福建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福建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工作,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全面落实,推进我省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蔡敏 联系: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是指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清单(附件1)定期对本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自查和评价,以达到及早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 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 的原则和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照主体清单对本单位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填写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表,做好相关记录,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工作原则上由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风险管控原则,重点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眼子菜)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列入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范围。

第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制订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计划,定期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情况进行自查自评。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食品及其原材料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管理落实情况;

(五)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六)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落实情况;

(七)专间加工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情况;

(九)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况。<河边杜鹃/p>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的法定主体,可自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工作,也可委托社会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组织开展会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的互查互评工作。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过程中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加工条件和服务行为持续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现状,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自查自评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羽叶紫堇审阅签名后报属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留存建档。

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应当督促指导省内连锁门店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工作,每季度末应将所属省内连锁门店开展自查自评的汇总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自查自评报告时,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保存至少2年。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

第十二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可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

自查自评抽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对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

第十三条 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

主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清单

附件2: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表

附件3: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自查自评报告

附件1 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清单

注: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应当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禁止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这类只有1个碳原子厚度的单层就是石墨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已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蔓龙胆属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进货时应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这类连接方案将留下安全隐患应洗净、消毒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用无毒、清洁容器、工具和设备。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得聘用被吊销许可证五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是否采用透明玻璃隔断(矮柜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餐饮服务关键部位与环节进行展示,设备运转正常

做到 五专 管理,不超范围、不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做好公示

专间入口处按要求设立洗手、消毒、干手设施,设施运转正常。水龙头非手动式。墙裙铺设到顶,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门自动关闭

未经清洗、加工、脱包食品及原料不进入专间。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加装净水设施,运转正常,滤芯及时更换,记录完整

专间是否做到 五专 (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按要求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或委托有资质机构代行检验,检验室设施及检测项目符合要求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自查自评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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